中信證券:加速產業集中,靜待系統重要性機構標准落地

2024-04-29 09:42:55   來源:好新聞   作者: 中信證券研究

《條例》提升了支付機構監管的法律層級,釋放鼓勵創新的信號。《實施細則》明確了《條例》中重要概念及其內涵,明確新的業務分類標准及對應的資本金要求,以及淨資產最低限額與備付金掛鉤的具體計算方式,有助於新舊支付銜接和《條例》平穩落地。下一步需要觀察系統重要性非銀支付機構的標准及附加條件落地。相關代表公司涵蓋存量市場龍頭、增量流量龍頭,以及增量市場垂直機構。


事項:

2024年4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此,我們點評如下。


《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條例》中的重要概念及其內涵,細化行政許可規定,以確保《條例》平穩落地實施。

2023年12月17日,國務院公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作爲支付機構監管的綱領性文件,對業務類型進行了重新劃分,包括部分重要概念的定義、账戶類型的具體分類方式和監督管理規則,但新舊分類方式的對應關系和過渡有待明晰。由於目前已臨近《條例》正式施行日期,出台《實施細則》是確保新舊支付業務順利銜接,《條例》平穩施行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實施細則》將儲值账戶運營、支付交易處理業務細分爲I類、II類,並明確新4類與舊分類對應方式,確保非銀支付機構精准確認所受監管制度調整。

《實施細則》確認具有互聯網支付資質的支付機構對應儲值账戶運營I類,銀行卡收單牌照對應支付交易處理I類。而對於預付卡發行及受理則歸入儲值账戶運營II類,不开展互聯網支付的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歸入支付交易處理II類。除儲值账戶運營I類與支付交易處理II類互斥外,同一家機構可通過擁有多類資質,分別接受相應牌照監管。根據央行官網,至2024年4月25日,持有有效支付牌照的非銀支付機構184家。其中,持有有效互聯網支付牌照的非銀支付機構共105家(儲值账戶運營I類),具備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預付卡受理的非銀支付機構102家(儲值账戶運營II類),具有銀行卡收單牌照的非銀支付機構共56家(支付交易處理I類),至少具有移動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固定電話支付牌照之一且不持有互聯網支付的機構的非銀支付機構4家(支付交易處理II類)。


按新分類分級設立業務門檻,加速存量牌照出清,頭部機構已提前增資應對。

根據《條例》,支付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1億元。在1億元的基礎上,《實施細則》再按規則進行附加性提高。注冊資本的附加要求按儲值账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4類账戶分別增加附加要求。從基本原則上看,儲值账戶運營I類(舊有互聯網支付),需滿足2億元實繳注冊資本;支付交易處理II類僅需滿足基本的1億元實繳注冊資本。而對於主要开展线下業務的儲值账戶運營II類(舊有預付卡相關)和支付交易處理I類(舊有銀行卡收單),則按照業務开展地域數量逐地增加500萬元,最高增加1億元。對於同時從事儲值账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業務的非銀支付機構,注冊資本要求需加總計算。從結果上看,對互聯網支付業務要求高於线下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线下對跨地域展業要求提升,這一審慎要求將進一步提高中小支付機構參與多類多地域業務的門檻,有望進一步提升行業集中度。值得注意的是,《實施細則》特別強調,系統重要性非銀支付機構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結合業務規模等因素,滿足附加要求,第一梯隊支付機構均應屬此列。2024年3月,財付通增資至153億元,相較此前的10億元明顯增加,應是對該條款的提前應對。


《實施細則》明確淨資產最低限額與備付金掛鉤的具體計算方式,將支付機構財務穩健性與業務規模強關聯。

《條例》規定支付機構淨資產最低限額以備付金日均余額爲計算依據,《實施細則》採取超額累退方式給出明確計算方式,計算比例隨備付金金額的增加而降低,支付機構淨資產最低限額不低於5個條件的加總值,備付金日均余額採用最近1個自然年度日均備付金余額。根據Wind數據,2024年3月末備付金規模爲2.33萬億元,按梯次計算,支付機構備付金規模達到500/2000/5000/10000億對應淨資產最低限額爲25/85/175/275億元,高於10000億部分按1%計算。預計對中小支付機構可能存在一定門檻提升,但對頭部機構影響有限。此外,《實施細則》同樣強調,系統重要性非銀支付機構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滿足附加比例要求。


合理設立過渡期,下一步等待系統重要性非銀支付機構標准落地。

《實施細則》明確各非銀支付機構的過渡期爲《實施細則》开始施行日至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過渡期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各機構須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條例》及《實施細則》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設立條件以及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的規定,過渡期結束達不到規定的,應當終止支付業務。其他規定自《實施細則》开始施行之日起執行。由於核心指標均對系統重要性非銀支付機構留有附加要求,下一步須等待央行進一步明確系統重要性非銀支付機構名單及對應的附加要求,該標准對第一梯隊的支付機構或有明顯影響。


風險因素:

系統重要性非銀支付機構覆蓋範圍及附加條件嚴格程度超預期;市場競爭激烈程度超預期;頭部非銀支付機構創新不及預期。


投資策略:關注存量頭部平台、增量流量龍頭,以及增量市場垂直機構。

《條例》提升了支付機構監管的法律層級,釋放鼓勵創新的信號。《實施細則》細化了《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範圍、許可條件、審批流程等,明確了《條例》中重要概念及其內涵,有力保障新舊支付銜接,確保《條例》开始施行後平穩過渡。


注:本文節選自中信證券研究部已於2024年4月26日發布的《非銀行金融行業非銀支付條例實施細則發布點評—加速產業集中,靜待系統重要性機構標准落地》;邵子欽  薛姣  童成墩  田良  陸昊



標題:中信證券:加速產業集中,靜待系統重要性機構標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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